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作者: | 点击数: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7日 | 【字体: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预备党员材料报组织部审核;

  7、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考察不合格。

  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共11页 您在第10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2261个字符
收藏 打印文章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入党手续[ 08-07 ]

栏目导航